北京市花卉(北京市花卉景观布置规划)

300 2022-11-19 22:05

1. 北京市花卉景观布置规划

开放营业的

2022年3月北京世界花卉大观园赏花指南:

【赏梅花】每年春天,园内的梅花都会吸引众多游客前来赏梅、拍梅、画梅。红梅绽放,暗香浮动,恬静淡然。

赏花位置:雅园、花卉科研实验室旁

【赏迎春花】

园内迎来迎春花的开放,鹅黄色的小花儿点亮了这个春天。

赏花位置:全园

【赏山桃花】

此时的山桃花,仿佛被注入了能量,瞬间开满枝头,微风拂过,花瓣偏偏飘落,展现出朦胧中的浪漫。

赏花位置:天鹅湖东侧、花之谷、牡丹园

【赏玉兰花】

玉兰花开,香满枝头,不论是白色、粉色、黄色。都有一种纯洁、高贵、典雅之美。

赏花位置:公园管理处、牡丹园、雅园、荷兰园

【赏杏花】

山坡上的杏树也开了花,一树树的洁白,其中夹杂着粉色的杏梅,相互点缀。又不知将会迷了谁的眼。

赏花位置:德国园对面

【赏二月兰】

蓝紫色的小花,开在山坡上、开在大树下、开在马路边,随处可见又不乏味,也是踏春拍照的最佳道具之一。

赏花位置:全园

【赏榆叶梅】

通往花之谷的彩虹台阶旁,榆叶梅与垂柳相互掩映,郁郁葱葱、姹紫嫣红。

赏花位置:花之谷、牡丹园

【赏美人梅】

中国亭边的潺潺流水,鱼戏绿波,雅园内的古典院墙边,繁盛的美人梅开放,与周边环境相结合,是那样的清雅幽静。

赏花位置:雅园、一米菜园、中国亭

【赏连翘】

金灿灿的连翘迎风开放,黄花满枝,绚丽壮观。

赏花位置:全园

【赏海棠】

园内的海棠绚丽开放,壮观而又秀美,在海棠坡我们新种植了不同品种的海棠花,也将为大家带来视觉和嗅觉的双重享受。

它们独有的清香在空气中氤氲,花瓣随风飘落,在草坪中慢慢铺开,让人沉醉其中。

赏花位置:全园

【赏桃花】

园中的桃花朵朵绽放,有单瓣、有重瓣、还有胜似菊花的菊花桃,也是美不胜收;粉色、红色、白色,浪漫至极、春风吹过、花瓣洒落,好一派诗意浪漫。

赏花位置:全园

【赏紫叶李】

这个季节的紫叶李,也是一大亮点,在盛花期就如同樱花一样,它满树的花朵非常浪漫,花瓣会随风飘落,特别的梦幻。

赏花位置:全园

【赏紫荆】

初春时节,紫荆花盛花时节,娇艳的紫红花朵爬满整树,一枝枝,一匝匝,如染、如画。

赏花位置:花之谷、花之广场、天鹅湖西南

游玩必备:

1、开放时间:8:000-17:00

2、门票价格:成人50元,学生35元

  3.购票入口:

官方平台

  4.景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35号

2. 北京市花卉景观布置规划设计

2021北京菊花文化节全市设置五大展区,分别是北京国际鲜花港、天坛公园、北海公园、北京植物园和世界花卉大观园。近15万株/盆不同品种的菊花以及各色花卉将在各展区亮相。

1、北京国际鲜花港展期:9月18日至10月17日。花展共使用了79种以菊科和亚菊科为主的秋季露地花卉,结合菊花相关神话、菊花传播发展和重阳节习俗等,细化种植区域。展区通过花海、花境、花艺、小品造景等形式,形成具有多面观赏的景观效果。

2、天坛公园花展的主题为“菊舞金秋花满园”,展览时间为10月22日至11月21日。花展以品种菊为主,同时包含大立菊、悬崖菊、造型菊、多头菊、案头菊等多种类型,数量约1万盆,共设置祈年殿、古柏林、科普园3大展区。公园还将在展区内设置科普展板,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活动。

3、北海公园花展的主题为“御苑菊香”,展览时间为10月22日至11月8日。花展共使用标本菊、小菊、多头菊、造型菊等1.5万盆花卉,在阐福寺及西岸沿线布置了四大展区,包括标本菊展示、小菊盆景展示、插花作品展示以及花境布置。公园还将开展菊花进社区系列文化活动,保证菊花技艺的发扬和传承。

4、北京植物园花展的主题为“彩月伴菊,福满人间”,展览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31日。景区内菊花展示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其中,杨树林花海作为核心展区,使用多种地栽菊花打造“福”字等多处旖旎景观;杨树林北侧区域为自育菊花品种展示区,共栽植27个菊花品系,涵盖了单瓣、半重瓣、重瓣、桂瓣四大类瓣型和红、粉、紫、黄、白五大类色系。园区内还会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如世界珍稀濒危植物展、盆景展以及主题科普讲解活动。

5、北京世界花卉大观园花展的展览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15日。景区布置多组菊花扦插、绿雕景观作品,并邀请非遗大师现场制作葫芦画、剪纸作品等,与菊花进行艺术上的跨界融合。线上活动包括菊展摄影大赛、菊花科普知识直播。线下活动包括花语市集、菊花印染、写生等自然教育体验活动,提高游客的互动体验性。

3. 北京市园林布局图

1. 天坛公园

北京首批“十佳生态旅游观鸟地”之一。位于北京市南部,占地约2.73平方公里。公园中除了很多留鸟外,每年春、秋两季还会有大量迁徙过境的鸟把天坛公园作为迁徙途中的驿站。天坛西北外坛有一片北京市园林学校的封闭基地,栽植有大量的园林树木,尤其以灌木较为集中。

2. 北京市植物园

北京首批“十佳生态旅游观鸟地”之一。位于京西香山脚下,是一个集科普、科研、游览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植物园,是国家重点建设的植物园之一。截至2014年已建成开放游览区200公顷。2002年建成的植物园湖区景观,水域面积约10余公顷,蓄水达10多万立方米。2003年又进行了北京植物园水系二期工程,断流多年的京西名胜樱桃沟又重现流水潺潺、百鸟争鸣的景象。常见鸟种:绿头鸭、小䴙䴘、珠颈斑鸠、黑水鸡、雀鹰、红嘴蓝鹊、灰喜鹊、棕头鸦雀、斑鸫、沼泽山雀、大山雀、黄腹山雀、燕雀、白头鹎、黄腰柳莺、山噪鹛、金翅雀、黄喉鹀

3. 奥林匹克森林公园

分为南、北两园,南园占地约3.8平方公里,以仰山、奥海、人造湿地等大型山水景观为主。北园占地约3平方公里,以花田野趣、雨燕塔、大树园等小型溪涧景观为主。贴近自然的整体规划,让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在北京市众多市区公园当中独树一帜。园区内的湖泊水面保留了大量的湿地滩涂和芦苇,成为了水鸟栖息的乐园;粗放管理的杂木林也给众多林鸟提供了隐蔽场所。

4. 花卉景观布置形式

植物景观设计是指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进行园林景观建设,运用乔木、灌木、藤本植物以及草本、花卉等素材,通过艺术手法,结合考虑各种生态因子的作用,充分发挥植物本身的形体、线条、色彩等自然美,来创造出与周围环境相适宜、相协调,并表达一定意境或具有一定功能的艺术空间,供人们观赏.

5. 北京园林植物配置

中国古典园林的类型

  一、按占有者身份分

  1.皇家园林

  是专供帝王休息享乐的园林。古人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统治阶级看来,国家的山河都是属于皇家所有的。所以其特点是规模宏大,真山真水较多,园中建筑色彩富丽堂皇,建筑体型高大。现存为著名皇家园林有:北京的颐和园、北京的北海公园、河北承德的避暑山庄。

  2.私家园林

  是供皇家的宗室外戚、王公官吏、富商大贾等休闲的园林。其特点是规模较小,所以常用假山假水,建筑小巧玲珑,表现其淡雅素净的色彩。现存的私家园林,如北京的恭王府,苏州的拙政园、留园、沧浪亭、网狮园,上海的豫园等。

  二、按园林所处地理位置分

  1.北方类型

  北方园林,因地域宽广,所以范围较大;又因大多为百郡所在,所以建筑富丽堂皇。因自然气象条件所局限,河川湖泊、园石和常绿树木都较少。由于风格粗犷,所以秀丽媚美则显得不足。北方园林的代表大多集中于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其中尤以北京为代表。

  2.江南类型

  南方人口较密集,所以园林地域范围小;又因河湖、园石、常绿树较多,所以园林景致较细腻精美。因上述条件,其特点为明媚秀丽、淡雅朴素、曲折幽深,但究竟面积小,略感局促。南方园林的代表大多集中于南京、上海、无锡、苏州、杭州、扬州等地,其中尤以苏州为代表。

  3.岭南类型

  因为其地处亚热带,终年常绿,又多河川,所以造园条件比北方、南方都好。其明显的特点是具有热带风光,建筑物都较高而宽敞。现存岭南类型园林,有著名的广东顺德的清晖园、东莞的可园、番禹的余荫山房等。

  岭南园林风格

  1、岭南园林的规模比较小,且多数是宅园,一般为庭院和庭园的组合,建筑的比重较大。庭院和庭园的形式多样,它们的组合较之江南园林更为密集、紧凑,往往连宇成片。这是为了适应炎热气候而取得遮阴的效果,外墙减少了,室外曝晒的热辐射会相应有所消减,同时也便于雨季的内部联系和防御台风袭击。

  2、建筑物的平屋顶多有作成“天台花园”的,既能降低室内温度,又可美化园林环境。为了室内降温而需要良好的自然通风,故建筑物的通透开敞更胜于江南,其外观形象当然也就更富于轻快活泼的意趣。

  3、建筑的局部、细部很精致,尤以装修、壁塑、细木雕工见长,而且多有运用西方样式的,如栏杆、柱式、套式玻璃等细部;甚至整座的西洋古典建筑配以传统的叠山理水,,亦别饶风趣。

  4、叠山常用姿态嶙峋、繁密的英石包镶,即所谓“塑石”的激发,因而山体的可塑性强、姿态丰富,具有水云流畅的形象。在沿海一带也有用石蛋和珊瑚礁石叠山的,则又别具一格。

  5、叠山而成的石景分为“壁型”与“峰型”两大类:前者的主要特征是逶迤平阔,由几组峰石连绵相接组成,没有显著突出的主峰;后者的主要特征是顶峰突出,山径盘旋,造型险峻而富于动势。

  6、此外,还有由若干形象各异的单块石头的特置而构成石庭,著名的如佛山梁园的群星草堂石庭。小型叠山或石峰特置与小型水体相结合而成的水石庭、水局,尺度亲切而婀娜多姿,乃是岭南园林之一绝。

  7、理水的手法多样丰富,不拘一格,少数水池为方整几何形式,则是受到西方园林的影响。

  8、岭南地处亚热带,观赏植物品种繁多,园内一年四季都是花团锦簇、绿荫葱翠。除了亚热带的花木之外,还大量引进外来的植物,而乡土树种如红棉、乌榄、仁面、白兰、黄兰、鸡蛋花、水蓊、水松、榕树等,乡土花卉如炮仗花、夜香、鹰爪、簕杜鹃、麒麟尾等,更是江南和北方所无。老榕树大面积覆盖遮蔽的阴凉效果尤为宜人,亦堪称岭南园林之一绝。

  江南园林风格

  1、江南园林叠山石料的品种很多,以太湖石和黄石两大类为主。石的用量很大,大型假山石多于土,小型假山几乎全部叠石而成。能够仿真山之脉络气势,作出峰峦丘壑、洞府峭壁、曲岸石矶,或仿真山之一角创为平岗小坂,或作为空间之屏障,或峰石散置、特置,或倚墙而筑为壁山等等,手法多样,技艺高超。

  2、江南气候温和湿润,花木生长良好,种类繁多。园林植物以落叶为主,配合若干常绿树,再辅以藤萝、竹、芭蕉、草花等构成植物配置的基调,并能够充分利用花木生长的季节性构成四季不同的景色。花木也往往是某些景点的观赏主题,园林建筑常以周围花木命名。讲究树木孤植和丛植的画意经营及其色、香、形的象征寓意,尤其注重古树名木的保护利用。

  3、园林建筑则以高度成熟的江南民间乡土建筑作为创作源泉,从中汲取精华。苏州的园林建筑为苏南地区民间建筑的提炼;扬州则利用优越的水陆交通条件,兼收并蓄当地、皖南乃至北方而加以融糅,因而建筑的形式极其多样丰富。江南园林建筑的个体形象玲珑轻盈,具有一种柔媚的气质。

  4、室内外空间通透,露明木构件一般髹饰为赭黑色,灰砖青瓦、白粉墙垣配以水石花木组成的园林景观,能显示出恬淡雅致有若水墨渲染画的艺术格调。

  5、木装修、家具、各种砖雕、木雕、漏窗、洞门、匾联、花街铺地,均表现极精致的工艺水平。

  6、园内有各式各样的园林空间:山水空间,山石与建筑围合德空间,庭园空间,天井。甚至院角、廊侧、墙边亦作成极小的空间,散置花木,配以峰石,构成楚楚动人的小景。由于园林空间多样而又富于变化,为定观组景、动观组景以及对景、框景、透镜创造了更多的条件。

  总的来说,江南园林的深厚的文化积淀、高雅的艺术格调和精湛的造园技巧,均居于三大地方风格之首席,足以代表这个时期民间造园艺术的最高水平。

6. 北京市花卉景观布置规划图

北京十里雅园国际花卉市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桥西雅园国际a座

营业时间:09:30-18:00,没有迁走。

官园花鸟市场

花鸟鱼虫市场中关村

玉泉花鸟鱼虫市场

花鸟鱼虫市场鲁谷

花鸟虫鱼店(北京双安商场店)

7. 北京绿化规划

城六区是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1、东城区:东城区地处北京市中心城区的东部,东、北与朝阳区接壤,南与丰台区相连,西与西城区毗邻,东西最大距离5.2千米,南北最大距离13千米,总面积41.84平方千米。

2、西城区:西城区位于北京中心城区西部。东与东城区相连;北与海淀区、朝阳区毗邻;西与海淀区、丰台区接壤;南与丰台区相连。区境东西宽7.1千米,南北长11.2千米,总面积50.70平方千米。

3、朝阳区:朝阳区位于北京市的东部,西与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相毗邻,北连昌平区、顺义区,东与通州区接壤,南与大兴区相邻,幅员面积470.8平方千米,平均海拔34米,是北京市中心城区中面积最大的一个区。

4、海淀区:海淀区高校云集,名胜古迹众多,著名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颐和园、圆明园、香山等风景名胜都位于海淀区。2019年8月13日,入选全国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

5、丰台区:丰台区区境东西长35.3千米,南北宽15千米,幅员面积306平方千米,其中平原面积约224平方千米。永定河由北至南贯穿丰台区,河东部邻近北京市区部分及永定河两岸大为平原地带,西部则多丘陵。

6、石景山区:石景山区,隶属于北京市,是北京六个主城区之一。地处北京西部,位于长安街西段,最东端距距天安门14千米,总面积84平方千米。

8. 城市花卉景观

1、北京:月季、菊花、玉兰

2、重庆:山茶花

3、上海:白玉兰

4、天津:月季

5、安徽——合肥市:桂花、石榴

6、福建——福州市:茉莉

7、甘肃——兰州市:玫瑰

8、广东——广州市:木棉

9、贵州——贵阳市:兰花

10、河北——石家庄市:月季

11、河南——郑州市:月季

12、黑龙江——哈尔滨市:丁香

13、湖北——武汉市:梅花

14、湖南——长沙市:杜鹃

15、吉林——长春市:君子兰

16、江苏——南京市:梅花

17、江西——南昌市:金边瑞香,月季

18、辽宁——沈阳市:玫瑰

19、青海——西宁市:丁香

20、四川——成都市:木芙蓉

21、山东——济南市:荷花

22、山西——太原市:菊花

23、陕西——西安市:石榴

24、台湾——台北市:杜鹃

25、云南——昆明市:云南山茶

26、浙江——杭州市:桂花

27、广西——南宁市:朱槿

28、内蒙古——呼和浩特:丁香

29、宁夏——银川市:玫瑰

30、西藏——拉萨市:玫瑰

31、新疆——乌鲁木齐市:玫瑰

拓展资料

市花是一个城市的代表花卉。作为一种市花,通常都是要在该城市常见的品种。

市花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国内外已有相当多的大中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市花。市花的确定,不仅能代表一个城市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文化底蕴、精神风貌,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且对带动城市相关绿色产业的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知名度,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市花不能轻视或随意损坏。

【参考资料】

来自头条百科

https://www.baike.com/wiki/%E5%B8%82%E8%8A%B1/985896?prd=home_search&search_id=2gn508g8pp1c00&view_id=48drgcbuvda000

9. 北京市花卉景观布置规划方案

北京市绿化条例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代履行条件的,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单位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同时废止。

10. 花卉景观设计

植物景观设计是指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进行园林景观建设,运用乔木、灌木、藤本植物以及草本、花卉等素材,通过艺术手法,结合考虑各种生态因子的作用,充分发挥植物本身的形体、线条、色彩等自然美,来创造出与周围环境相适宜、相协调,并表达一定意境或具有一定功能的艺术空间,供人们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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